吉林市楹联艺术家协会章程
(二○○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)
第一章
总则
吉林市楹联艺术家协会是群众性艺术团体。在政治上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;在学术上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贯彻执行“二为”方向和“双百”方针,发扬祖国优秀文化传统;在工作上团结省内外广大楹联研究者和爱好者,调查、搜集、整理楹联资料,推动楹联的理论研究,开展群众性楹联活动,鼓励楹联创作,开展省内外交流,以宣传扩大吉林市的知名度,服务于本地区文明建设,打造美丽江城为己任。
第二章
组织领导
第一条
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,每五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一次,听取和讨论会务活动的报告,改选理事会人员,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问题。
第二条
本会设置理事会作为领导机构,理事由会员大会酝酿、协商,民主选举产生。理事会每五年改选一次,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要事务;在必要时,可由主席、秘书长临时召集。
第三条
本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,副主席若干人,正副秘书长若干人,常务理事若干人,组成常务理事会,分工处理日常事务。在会员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,凡本会的重要事务,均需经常务理事会或办公会讨论、决定。本会根据需要,可聘请干事若干人,协助处理具体事务。
第四条
本会设名誉主席若干人,聘请关心、支持本会工作,德高望重的老同志、老专家担任;设顾问若干人,聘请著名的文学家、书画家和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的老同志担任;设名誉理事若干人,聘请对本会有贡献的同志担任。对本会工作实行监督、批评和建议。
第五条
本会内设学术委员会、教育委员会、书画艺术委员会、宣传出版委员会、评审委员会、对外交流委员会、鉴定委员会、事业发展委员会。
第六条
本会不定期举办学术会议、报告会、讨论会、座谈会、学习会,普及楹联教育,开展送联下乡等活动。
第七条
本会业务上受市文联领导,并与中国楹联学会建立工作和业务上的联系,并受其指导。
第三章
会员
第八条
凡从事楹联研究工作并有著作(包括论文)及楹联作品发表或楹联活动的组织者,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,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,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办公会审议批准后,才能成为本会会员。
第九条
会员应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,认真从事楹联的研究、评论和其他工作,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,为本会主办的出版物撰写稿件,执行本会的决议,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,交纳会费。凡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者,按自动退会处理。会员有特殊贡献者,予以表彰奖励。
第十条
会员在本会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,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的权利,有优先得到本会学术论著和研究资料的权利。
第四章
团体会员
第十一条
凡承认本会章程的有合法审批手续的楹联组织,提出申请,呈报完整材料,经本会办公会议批准,可成为团体会员。
第十二条
本会尊重团体会员的权益(包括挂靠单位、组织安排、经费使用等),尽力帮助团体会员开展业务活动,提供信息和资料。团体会员可在征得同意后与本会联合开展活动。
第十三条
团体会员有推荐个人入会的权利,可以出席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,以一票资格参加选举,但没有被选举权。县(市)级或较大企业的团体会员至少可以推荐一名会员作理事候选人。
第十四条
团体会员要定期向本会汇报工作(每半年一次),承担本会分配的任务,做好个人入会的推荐工作,按时交纳会费。
第十五条
团体会员中的个人申请加入本会,应按会章个别履行手续,可由所在楹联组织推荐,也可由会员二人推荐。团体会员中的正副主席、正副秘书长,原则上应为本会会员,但需要提出个人申请,并按会章履行手续。
由本会向团体会员颁发证书,以作凭证。
第五章
经费管理
第十六条
本会经费来源。
⑴
社会或个人赞助;
⑵
编辑出版书刊资料等收入;
⑶
举办各项活动等收入;
⑷
会员和团体会员会费;
⑸
开发实体的经营收入。
第十七条
经费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。主要用于:
⑴
开展多种形式的楹联创作和学术活动;
⑵
收集整理我市楹联资料和内部刊物印刷;
⑶
日常会务活动。
第六章
附则
第十八条
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。
第十九条
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,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,提请理事会全体会议讨论修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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